广东省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实施期限

11

广州7月7日电 (记者 郭军)记者7日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获悉,近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20〕122号),明确广东省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缴费政策实施期限及其他相关事项。

广东省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实施期限

广东税务部门介绍,与2月28日印发的粤人社发〔2020〕58号文相比,新的政策有实施期限更长、受益面更广、政策内容更丰富,减负更全面等特点。据测算,延长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执行期,将为广东地区全年减免三项社保费逾千亿元。

《通知》明确,享受延长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的适用对象为粤人社发〔2020〕58号文规定的适用对象。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其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相应类型享受延长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

据悉,原有政策规定,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延期缴纳后,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仍然无力缴纳三项社保费的,可以按规定申请缓缴,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执行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此次新规增加了“延缴期限不超过2020年12月底”的规定,取消了“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的提法。

此外,《通知》指出,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通知》明确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完) 【编辑:黄钰涵】

耿马文艺演出团队文化传播之路:从田间地头到国际舞台

著名作家刘庆邦推新作《女工绘》:以“短篇精神”创长篇新著

安徽:动能“跑起来” 经济“活起来”

筑路人的神仙爱情:沪苏湖铁路一线的“夫妻档”

浙江绍兴:后人纪念王阳明逝世496周年

美媒:美国海军40艘军舰出现新冠病毒感染病例

网红小吃螺蛳粉销量连涨 柳州2019年预包装销售额突破60亿

优服务 护航个体经营

前8月北京海关监管进出境展会62个 同比增29.17%

大数据如何提升地方政府治理能力

“银发经济+智慧养老” 河南人大代表建言让老年人“智”享晚年

国家发改委:农民工返岗专列已达300多列次

iPad诞生以来首次全年无新款!怎么回事?

农村物流助力乡村振兴 县乡村三级配送体系加快完善

“女拳王”挺立在“新擂台” 她用拳头对准新标靶

文章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均为来打样虚拟现实打样原创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